江苏省妇女城镇妇女“巾帼建功”
活动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江苏省“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是“巾帼建功”活动的有效载体,经过十年的发展,已成为广大女职工争先创优的标志性工程,在引导广大妇女立足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新的发展需求,进一步加强对“巾帼文明岗”的科学管理,提高争创水平,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2000年下发的《江苏省“巾帼示范岗”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补充,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江苏省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江苏省“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2006年10月修订)
“巾帼文明岗”是指全省在“巾帼建功”竞赛活动中所创建的“巾帼文明示范岗”或“巾帼示范岗”。为确保其时代性、特色性、规范性,本办法修订实施之日起统一更名为“巾帼文明岗”。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是凝聚、教育广大妇女树立正确理想、倡扬社会主义道德、弘扬文明新风,为经济社会发展建功立业的重要载体,是新的历史时期广大妇女建新功、创新业、展新姿的特色平台。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管理,使创建活动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推动创建活动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更好地动员组织全省妇女为又快又好地推进“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多作贡献,特修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是以提高妇女素质为目的,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树立行业新风为目标,以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二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结合行业发展要求,引导广大妇女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努力提升道德修养和业务水平,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江苏多做贡献。
第三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和单位中开展。凡符合第六条第1款规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新社会组织等均可参加。
第四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应纳入申报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紧密结合各行业、各单位不同岗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巾帼文明岗”的社会信誉。
第五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要与创建文明示范社区、文明示范村、镇相结合,打破城乡界限,形成城乡共建、纵横交错的创建机制,激励和吸引更多的妇女自觉参与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 创建申报
第六条 创建“巾帼文明岗”的基本条件:
1.女性占岗位成员的5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是女性;除特殊岗位外,一般要求为3人以上(含3人)的集体。
2.岗位成员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3.岗位成员要努力学习,钻研技术,熟练掌握业务技能,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4.岗位内部管理规范,有明确的创建计划,有切实可行的学习、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有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达标要求。
5.创建工作得到单位、行业领导的切实重视和支持,并纳入整体工作安排,统一布置、定期检查、档案健全、活动正常。
第七条 根据“巾帼文明岗”创建的申报条件,开展创建“巾帼文明岗”的单位须向同级妇联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创建申请,主要步骤为:
1.成立创建“巾帼文明岗”工作领导小组。
2.提出本单位“巾帼文明岗”的创建目标、对服务对象的承诺和创建活动计划。
3.填写《创建“巾帼文明岗”申报表》,报同级妇联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4.同级妇联或相关主管部门核实申报单位是否具备创建“巾帼文明岗”的基本条件,对符合基本条件的,予以批复,并授予相应级别的争创“巾帼文明岗”牌匾。
第八条 争创省级(含省级)以上“巾帼文明岗”,由下一级妇联或相关主管部门统一向省“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争创岗牌匾由省“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
第三章 评选表彰
第九条 “巾帼文明岗”分为全国、省、市、县(市、区)四级,一般在挂牌争创的单位和岗位中,采取自我申报、行业推荐、公众评议、集中公示、逐级报批的办法评选产生。原则上,申报上一级“巾帼文明岗”应先获得本级或行业“巾帼文明岗”称号;申报省级(含省级)以上“巾帼文明岗”,其岗位负责人须参加省级“巾帼文明岗”培训班学习,并获得结业证书。全国“巾帼文明岗”由省“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在省级“巾帼文明岗”中择优上报。
第十条 省级“巾帼文明岗”每年评选表彰一次,由省“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或省妇联与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联合进行表彰。各市、省各成员单位于每年6月底前向省“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经办公室考核验收达标后报领导小组审批,于次年3月由省“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统一进行表彰授牌。省级以下“巾帼文明岗”的评选和表彰,由各地、各部门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对获得“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各地、各行业、各单位可因地制宜落实有关激励措施,给予相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要运用新闻媒体和活动载体,宣传推广文明岗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将“巾帼文明岗”奖励纳入本单位奖励体系。
第十二条 “巾帼文明岗”应该成为培养选拔女性人才的摇篮。对“巾帼文明岗”集体的负责人和骨干力量,各行业、部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她们提供学习深造和锻炼提高的机会,并优先将其列为后备干部的培养对象,优先晋职晋级。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省“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进行统一管理、组织指导。日常工作由省“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即省妇联发展部)承担,具体负责有关管理规范的制定、督促检查落实以及年度申报、检查、验收工作。各地、各创建单位负责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颁布考核标准,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考核评审工作由同级“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工作由同级妇联发展部承担。行业系统评选出的“巾帼文明岗”,由各成员单位进行考核管理,同级妇联协助。省级“巾帼文明岗”由省“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评审、考核和管理。全国“巾帼文明岗”由全国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委托省“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和行业主管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公示和社会监督制度。奖牌是展示“巾帼文明岗”形象的重要标志,正在创建的岗位,要在岗位现场悬挂相应级别的“争创巾帼文明岗”标牌;已获得各级“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的集体,要将奖牌悬挂在岗位现场醒目的位置,并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六条各地、各行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考核标准,从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每年考核一次,并将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七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动态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的不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及社会监督。对已命名的“巾帼文明岗”不搞终身制,凡符合条件的继续挂牌,否则予以摘牌,取消荣誉称号,并由原授牌单位向社会通报。
第十八条各级“巾帼文明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核实,由授牌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
1.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的;
2.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的;
3.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检查及社会治安检查中不合格的;
4.出现群众反映强烈、被舆论曝光、经检查情况属实的严重问题的。
第十九条各地、各成员单位要逐级建立并完善“巾帼文明岗”管理档案,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条考核与管理应贯穿活动的始终,在确保创岗质量的同时,不断增强“巾帼文明岗”成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使其永保先进性并发挥好示范作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巾帼文明岗”评选活动重在创建。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计划、标准及管理规定,扩大创建领域,提高创建比例和水平,推动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
第二十二条 “巾帼文明岗”奖牌规格:
1.材料:铜板底;
2.字体:“巾帼文明岗”5个字为行楷,落款、监督电话为标宋;
3.字体颜色:“巾帼文明岗”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4.牌匾尺寸(长×宽):省级为55cm×40cm,市级为50cm×35cm,市级以下为45cm×30cm;
5.监督电话:铜匾落款下方可印上同级授牌单位监督电话号码。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工作。
|